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为本公司持股量超过5%的股东。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长城公司持有公司18,664,848股股份,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1.50%。公司于2011年5月4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总股本由86,800,000股增加至173,600,000股,长城公司持股增至37,329,696股,持股比例仍为21.50%。
2012年6月7日,公司接到长城公司的通知:长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合计达到8,6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减持后长城公司仍持股28,649,69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50%。具体情况如下: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注:减持明细详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未违反《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
2、本次减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3、公司不存在需遵守其在《招股说明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的情形。
4、本次权益变动后,长城公司仍为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5、有关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参见
2012年6月8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www.cninfo.com.cn)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按照相关规定,本公司代为履行公告义务。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关于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信邦制药
股票代码:002390
信息坡露义务人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12年
6月6日
声
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及内部规定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持有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864.97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16.50%。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864.97万股。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义务披露人是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信邦制药是指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指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减持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
法人代表人:郑万春
营业执照注册号:100000000032539
税务登记证号码:
国税登记证号码:京国税京字
110108710925489号;
地税登记证号码:地税京字
110108710925489000
号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亿元
成立日期:1999
年
11月
2日
营业期限: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收购并经营中国农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商业化收购、委托代理、投资;债务追偿;资产置换、转让与销售;债务重组及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及阶段性持股,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直接投资;发行债券,商业借款;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国债现券和回购;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现券交易和回购;投资、财务及法律咨询与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企业审计与破产清算;保险兼业代理(有效期至2012年9月17日);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除、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和BBS以外的因特信息服务业务(有效期至2014年4月25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信邦制药股份之外,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3.86%的股份;持有西北轴承股份有限公司
17.15%的股份;持有岳阳恒立冷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6.13%的股份;持有上海海博股份有限公司5%的股份。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目的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此次减持的目的是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紧密围绕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本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目标。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仍存在继续减持信邦制药股份的可能性。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拥有人减持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信邦制药股份减持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为:2012年6月6日。
二、权益变动方式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1年6
月22日至2011年12月30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的信邦制药股份共计525.08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3.02
%;2012年3
月12日至2012年6月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出售342.92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1.98
%。以上期间具体减持情况如下:
三、信息义务披露人减持后至公告日止仍持有信邦制药股份2,864.97
万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16.50%
。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2,864.97万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在提交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信邦制药股份3,915,400股,占信邦制药总股本的2.26%。交易明细请详见第四节。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事项。
二、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师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万春
日期:2012年6月6日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营业执照;
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2012年6月6日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本公司股票将于2012年6月8日上午9:30-10:30停牌一小时,于2012年6月8日上午10:30复牌。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介绍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信邦制药(代码002390)在2012年6月5日、2012年6月6日、2012年6月7日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达到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标准。
二、本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1、2012年6月5日,公司披露了一类新药人参皂苷_Rd进展情况(详见公司2012年6月6日的公告,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
),将于2012年6月13日-15日召开人参皂苷_Rd注射剂药品审评咨询会议。
2、近期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也不存在发生或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3、经查询,公司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也未在股票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4、在关注、核实过程中未发现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除前述事项外,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上市公司认为必要的风险提示
1、此次药品审评咨询会议并非新药审批的最终环节,后续还需经过样品生产现场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对样品批量生产过程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核定的生产工艺的可行性,并将生产现场检查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样品检验(抽取样品,送药品检验所检验,并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送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等程序。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将依据技术审评意见、样品生产现场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结果,形成综合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综合意见,作出审批决定。
以上各环节的所需时间及结果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请各位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经自查,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信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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